为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加快道路运输市场信用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浙江省实际,新修订的《浙江省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管理办法》将在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
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是对道路运输企业在一个阶段的经营行为、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管理水平等情况的综合评价。道路运输企业信用等级按信用得分高低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评价实行记分制,标准分为1000分,加分为100分,企业信用得分最高为1100分。每个自然年为一个信用考核周期,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范围包括客运企业(含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公共汽车客运和出租汽车客运企业)、货运企业(含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营运车辆维修质量检验机构、客货运站(场)、机动车维修企业(二类以上)、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等。
新办法的实施,对引导道路运输企业诚实守信、规范服务,创造更加良好的道路运输市场环境,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起到积极地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