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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健全营运路桥安全责任体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5-21  浏览次数:1124
核心提示: 日前,浙江省交通运输厅下发《关于健全营运公路桥梁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意见》(简称《意见》),首次明确地方政府对桥梁安全负
     日前,浙江省交通运输厅下发《关于健全营运公路桥梁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意见》(简称《意见》),首次明确地方政府对桥梁安全负领导责任。

  经浙江省政府同意,《意见》首次将地方政府的领导责任写入“正文”,明确要求,设区的市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市本级普通国省道公路桥梁安全负领导责任;县级政府对域内普通国省道、农村公路桥梁安全承担领导责任;各级政府应建立桥梁安全隐患治理经费公共财政保障机制,并组织桥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抢险。

   《意见》还提出,进一步落实以桥梁养护管理工程师制度、一桥一档案制度、桥梁管理牌制度、养护责任公示和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四项制度”为基础的桥梁安全管理制度。

    今年6月底前,浙江省国省道公路桥梁管理牌设立工作要完成。今年年底前,高速公路管养单位桥梁养护管理工程师要配齐;国省道要彻底完善桥梁档案。

  针对桥梁隐患不同类别,浙江省、市、县三级将分级挂牌督办,定期对外公布一批重点桥梁安全隐患治理责任主体。

    此外,浙江拟把农村公路管养体制“四有”(有章、有人、有钱、有招)理念,复制到桥梁管养上。浙江各地具备条件的管养单位,将探索建立桥梁专业养护队伍,做到桥梁“有人养,有钱养,有招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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