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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22条措施“重拳”防治化工园区污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5-08  浏览次数:825
核心提示:  5月7日,省环保厅公布《安徽省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为全省化工园区套上环保紧箍咒。  方案实施对象包括

     5月7日,省环保厅公布《安徽省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为全省化工园区套上环保“紧箍咒”。

  方案实施对象包括石化化工产业集中的各类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基地)、高新区、经开区、专业化工园区和由各级政府依法设置的化工生产单位集中区。围绕科学规划园区、严格环境准入、加强日常监管、强化环境管理、完善防控体系、严格责任追究六方面,方案提出22条任务措施,其中不乏多项禁止性要求。

  方案提出,禁止在人口集中居住区、重要生态功能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内设立化工园区;未履行环保“三同时”的园区项目,环保部门要责令停产,限期补办,对环境风险应急预案不完善的、卫生防护距离内环境敏感目标未搬迁完毕的不批准试生产或不予验收;废水排入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现有园区,必须对废水进行预处理,无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或未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现有园区,应于2014年5月17日前完成整改;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达100%,凡未落实危险废物合理利用、处置途径的新建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方案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对化工园区环境安全负总责,把化工园区环境安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体系;环保部门要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对不符合环保要求、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超标严重、环境安全隐患突出的,依法限期整治;对存在偷排直排、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等恶意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实行省级挂牌督办;凡园区风险防控设施不完善、园内企业污染物超标排放且未按要求完成限期整改、治理的,严格执行区域限批,暂停除污染防治、环境安全隐患整改、生态恢复建设和循环经济类建设项目以外的新入园项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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