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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汽柴油价25日起每吨下调395元和400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4-25  浏览次数:6016
核心提示: 据报道,国家发改委决定自4月25日零时起将汽、柴油价格每吨分别下调395元和400元,折算到90号汽油和0号柴油(全国平均)每升零售
       据报道,国家发改委决定自4月25日零时起将汽、柴油价格每吨分别下调395元和400元,折算到90号汽油和0号柴油(全国平均)每升零售价格分别下调0.29元和0.34元。

此次国内成品油价格调整,为成品油价新价格形成机制推出后的首次下调,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而决定。清明假期之后,国际油价走出一轮暴跌行情。布伦特原油期货价格自去年7月份以来首次跌破每桶100美元关口,美国原油期货价格也跌破了每桶90美元关口。之后虽有所反弹,但仍在低位徘徊。截至4月22日收盘,纽约WTI原油期货收于89.19美元/桶,较清明节前4月3日的收盘价下跌5.26美元,跌幅达5.6%;洲际交易所布伦特原油期货收于100.39美元/桶,较4月3日收盘价下跌6.72美元,跌幅达6.3%。

业内人士认为,短期来看,宏观经济面利空消息影响仍可能继续,主要经济体数据低于市场预期打击投资者信心,在包括黄金在内的大部分商品出现普跌的局面下,原油难以独善其身。加上三大能源机构纷纷下调全球原油需求预测,市场供需面的疲弱也将打压油价。

  此前,根据“十个工作日原则”,4月10日是新机制运行以来的首个调价窗口,但因变化幅度未达到50元/吨而搁浅,新一轮计价周期的调价窗口顺延至4月24日。

  附新油价机制:

  一是将成品油调价周期由22个工作日缩短至10个工作日;

  二是取消挂靠国际市场油种平均价格波动4%的调价幅度限制;

  三是适当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挂靠的国际市场原油品种;

  四是完善价格调控程序。同时做好相关补贴工作。

  通知全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发改电[2013]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决定降低成品油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分别降低395元和400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8125元和7310元。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件1。

      二、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调整。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8525元和7710元。其中,供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三、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等额调整。调整后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水平见附件2。

      四、其它相关价格政策按《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五、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调价执行时间为2013年4月24日24时。

      七、相关价格联动及补贴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八、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公司要组织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保障成品油市场稳定供应;并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九、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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